南昌航空大学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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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9-03-06 14:54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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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,结合我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第一条 凡我院本科毕业生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,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,品行端正,其课程学习、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(论文)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、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,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,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,授予学士学位。
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授予学士学位:
(一)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者;
(二)作结业处理者;
(三)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(含两次)者;
(四)累计出现过不及格课程超过15门(含15门),最终通过重修、补考或改选方式及格者;
(五)毕业论文有抄袭、造假等严重作弊行为者。
第三条 因触犯本细则第二条(二)、(三)、(四)条款,而不能授予学位者,在毕业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,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:
1、所有学期总成绩平均学分绩排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%者;
2、在院期间取得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或考取公务员者;
3、在院期间获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(含国家专利)者。
4、学生受处分后表现良好,处分到期予以解除者。
第四条 各学部按以上条款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鉴定,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,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(每年6月中旬),由学院授予学士学位,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。
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。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。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。